根据刚刚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只要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都可以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与原来的暂住证相比,《居住证》的作用可大了,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8项服务。《办法》将于3月1日施行。
流动人口可享8项市民待遇
昨日,本报报道称南宁市政府宣布从2月1日起至3月31日,在青秀区和西乡塘区试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替代《暂住证》。
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的,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的权益: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免费享受预防接种、预防传染病、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要落户须领取《居住证》
去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广西将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社保、子女就学等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办法》的出台,就是改革的前奏,《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同一居住地登记并领取《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一定期限、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流动人口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首次办理《居住证》不收费
流动人口特别关心的是,《居住证》如何办理?《办法》规定: 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取费用。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为加强管理,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的除外)。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有望解决住房问题
流动人口特别关注自身的住房问题,《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权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检查督促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流动人口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无身份证人口
城中村是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为加强管理,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将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介绍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无《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在聘用和解除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地住址变动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罚款。